原告:邹隽,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伟,女,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邹隽与被告沈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邹隽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邹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宣纯捷
书记员:刘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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