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邹雪梅,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代理人:李力、张莹,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小弟,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申请人: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弟。
被申请人:苏州天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玉兰。
被申请人:常熟市新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张小弟。
因申请人邹雪梅与被申请人张小弟、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天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常熟市新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5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小弟、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天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常熟市新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70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秋如
书记员:孙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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