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邹鹏与海航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聚宝互联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邹鹏,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江,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航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徐洲金。
  被告:聚宝互联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夏骜毖。
  原告邹鹏诉被告海航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聚宝互联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补充证据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和民事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肖美珠

书记员:张  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