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鹏,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江,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航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徐洲金。
被告:聚宝互联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夏骜毖。
原告邹鹏诉被告海航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聚宝互联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补充证据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和民事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肖美珠
书记员:张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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