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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嘉诚与戴劼、陈茹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郁嘉诚,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旭,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委,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劼,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被告:陈茹玉,女,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郁嘉诚与被告戴劼、陈茹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郁嘉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戴劼返还原告人民币2,206,800元;2.判令被告戴劼向原告以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按本金2,206,800元,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本息为止);3.判令被告陈茹玉对前两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戴劼于2018年9月21日、2018年10月16日、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1月23日、2018年11月28日、2018年11月29日分别向原告郁嘉诚借款300,000元、500,000元、650,000元、40,800元、480,000元、200,000元、36,000元,共计2,206,800元。2019年6月14日,被告戴劼就上述借款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同时被告陈茹玉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借款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希望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原告郁嘉诚以被骗为由于2019年12月4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2019年12月24日出具立案告知书。根据原告自述,本案纠纷亦在原告报案之列,故本院有理由认为本案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若经有关部门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郁嘉诚的起诉,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聂  平

书记员:倪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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