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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强与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郁强,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碧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毅,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琪,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郁强因与被申请人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3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郁强申请再审称,郁强已向原审法院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华贸公司持有相关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向法院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已认定华贸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等违法情形,却不支持郁强提出的该公司工作制度、薪酬制度违法的主张,以及要求该公司支付其部分加班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诉请,属自相矛盾。郁强请求华贸公司补缴社会保险金、工伤待遇及精神抚慰金,具有法律依据,华贸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审法院对郁强提供的有利于郁强的证据不予质证,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且审判程序违法,郁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郁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申请再审。
  华贸公司提交意见称,郁强因不满足薪资待遇主动向华贸公司提出辞职。华贸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从未有任何损害劳动者利益之情形,郁强在华贸公司工作十五年之久,也从未向华贸公司提出薪酬制度、工资方面的异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不存在对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郁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郁强与华贸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自2015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10月13日,郁强以公司制定实行的工作制度、薪酬制度与法相悖为由,通过电子邮件向华贸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郁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华贸公司存在工作制度、薪酬制度违反法律之情形,故原审法院对郁强主张华贸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郁强主张华贸公司应支付克扣郁强十五年的加班工资差额及相应经济补偿金,但郁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2014年8月26日前存在郁强加班而华贸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原审法院依法判令华贸公司支付郁强2014年8月26日至2016年9月25日期间的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于法有据;因郁强直接要求华贸公司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该部分不予支持,并无不妥。原审法院告知郁强关于其主张华贸公司补缴社会保险金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亦无不当。郁强称其于2003年12月14日因工受伤,但郁强主张之事实未能得到在案证据的证实,原审法院对郁强要求华贸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及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郁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郁强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刘  华

书记员:唐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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