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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惠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松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郁惠,女,195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上海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松涛,男,197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严建国,总经理。
  原告郁惠诉被告王松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郁惠于2020年6月15日以本案需要重新鉴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郁惠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郁惠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郁惠负担。
  
  
  

审判员:王  英

书记员:周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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