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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承曜诉陈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郁承曜,男,195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351号E26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清,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玲,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斌,男,1978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1288弄71号402室。
  被告:陈德兴,男,194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1288弄71号4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承曜诉被告陈斌、陈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斌、陈德兴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1288弄71号402室房产中价值人民币750000元的产权份额,并以原告郁承曜、案外人郁臻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351号D32幢房产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陈斌、陈德兴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1288弄71号402室房产中价值人民币750000元的产权份额。
  二、查封原告郁承曜、案外人郁臻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351号D32幢房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270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红兰

书记员:吴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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