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郁承曜,男,195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351号E26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清,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玲,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斌,男,1978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1288弄71号402室。
被告:陈德兴,男,194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1288弄71号4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承曜诉被告陈斌、陈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斌、陈德兴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1288弄71号402室房产中价值人民币750000元的产权份额,并以原告郁承曜、案外人郁臻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351号D32幢房产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陈斌、陈德兴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1288弄71号402室房产中价值人民币750000元的产权份额。
二、查封原告郁承曜、案外人郁臻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351号D32幢房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270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红兰
书记员:吴晓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