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528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运输个体,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新疆第二师**垦区**镇**团**路**栋**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3月1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喀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4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郁某某酒后乘坐廖某某驾驶的新M*****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库尔勒市滨河东路在水一方小区停车场时,二人发生争吵后廖某某下车离开,郁某某驾驶新M*****号小型普通客车倒行追赶上廖某某后,下车与其继续争吵并与劝阻群众发生撕扯,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郁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9.29毫克。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巴特
袁新飞
(院 印)
2020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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