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号,捕前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征求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份,被告人郁某某伙同郑某某(身份待查)、张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4万元价格将非法入境中国的被拐朝鲜籍妇女金某某从秦皇岛带至青龙满族自治县**乡,卖给被告人刘某某为妻,被告人郁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郁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以获取钱财为目的,伙同他人贩卖妇女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收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拐卖妇女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郁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案情,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占国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郁某某现羁押于青龙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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