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郁某1,女,194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法顶,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1,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朱2,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郁2,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郁某1与被告朱1、朱2、郁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郁某1于201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郁某1负担。
审判员:唐嘉穗
书记员:米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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