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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某1与郁某2、郁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郁某1,男,1950年3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艳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琴,上海万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某2,男,1945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郁某3,女,194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荣,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某4,女,195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郁某1与被告郁某2、郁某3、郁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郁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艳婷、范琴、被告郁某2、郁某3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荣、被告郁某4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郁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由原告郁某1一人继承。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的父亲郁二郎于1999年12月14日去世,原、被告的母亲许凤英于1993年1月15日去世。两被继承人生前生育原、被告四个子女。郁二郎的父母解放前均已去世。两被继承人生前都未留有遗嘱。被继承人郁二郎于1994年11月20日购买一套座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产权为被继承人郁二郎一人所有。现原被告在父亲去世后已经自愿达成内部协议,由本案原告郁某1一人继承。
  郁某2、郁某3共同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但要求撤销内部协议,按法定继承办理。
  郁某4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本案审理期间,郁某2、郁某3提起了要求撤销协议的诉讼,未获得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房产在权利人死亡后,原、被告各方作出了各自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由原告郁某1继承所有。
  案件受理费41,360元,由原告郁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培林

书记员:陈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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