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刚,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郁某诉被告王某旭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郁某诉被告王某旭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金 丹
书记员:闵 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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