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泽印,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
本院受理原告郁某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原告诉称,2015年,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2016年出具还款计划。现要求判令被告归还100,000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郁某某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白漾弄45号动迁已拆,原告住所地在浦东新区,本案被告住所地也不在上海市黄浦区,被告自2017年4月起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一看守所。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沈伟东
书记员:崔 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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