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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老虎与上海皓艺食品有限公司、王秉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郁老虎,男,195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秉军,男,197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小荣,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莉莉,女,197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上海皓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秉军(即本案被告之一),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小荣,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郁老虎诉被告王秉军、马莉莉、上海皓艺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郁老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洁、被告马莉莉、被告王秉军及上海皓艺食品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小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郁老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秉军、马莉莉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95万元;2、判令被告王秉军、马莉莉以本金49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自2019年7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王秉军、马莉莉支付原告律师费20万元;4、被告上海皓艺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秉军、马莉莉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及理由:被告王秉军、马莉莉系夫妻关系。被告王秉军与被告马莉莉于2018年12月21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20万元,并签署借款合同、借据,约定月利率2%,还款日为2019年1月21日,逾期还款利息为日千分之二。被告上海皓艺食品有限公司及案外人胡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于2019年6月13日签署连带担保承诺书,因借款合同上约定的借款金额是620万元,所以担保承诺书上填写的担保的债务为620万元,但现在原告仅要求被告上海皓艺食品有限公司就本案出借的495万元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王秉军200万元,又在2018年12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王秉军295万元,共实际借款495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王秉军仅在2019年7月5日归还利息80万元,至今未还任何其他利息及本金。原告现对截止2019年7月5日的剩余利息不再主张。借款合同第九条同时约定,出借人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由借款人承担。原告现根据本案标的,结合本市律师收费办法(1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8%-12%,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部分收取5%-7%,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部分收取3%-5%),收取律师费20万元。
  被告王秉军、上海皓艺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辩称,被告王秉军在庭前曾与原告的儿子沟通协商本案争议的借贷纠纷,被告王秉军同意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对借贷经过及还款情况均无异议。被告上海皓艺食品有限公司同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告马莉莉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借款合同上有本被告的签名,但是系被王秉军欺骗的情况下,2017年本被告曾与被告王秉军在厦门银行办理贷款400万元,2018年为了清偿厦门银行的贷款,被告王秉军又要求本被告一同前往浦发银行申请房屋抵押贷款,之后被告王秉军带着原告方的工作人员到本被告工作单位,要求本被告补签一份借款合同,本被告当时没有仔细阅读借款合同,只是看了一眼借款金额,发现与浦发银行的贷款金额一致,于是就签署了。直到2019年被告王秉军告诉本被告,曾让本被告签署过一份向原告借款的借款合同。本被告从未收到过任何借款,也不知道被告王秉军把钱用到哪里,更无力偿还。原告现在主张的律师费金额过高,也不同意承担,要求法院酌情调低。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秉军、马莉莉系夫妻关系。被告王秉军与被告马莉莉于2018年12月21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共同向原告借款620万元,并签署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2%,还款日为2019年1月20日,逾期还款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二。借款合同第九条同时约定,出借人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由借款人承担。被告王秉军、马莉莉并于2018年12月21立下借据为凭,同时约定逾期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三。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以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被告王秉军200万元,又于2018年12月28日以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被告王秉军295万元。被告上海皓艺食品有限公司及案外人胡某于2019年6月13日签署连带担保承诺书,愿意就借款合同上约定的借款金额620万元及借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交通费、律师费、评估费、处理该房产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出借人代垫的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仅要求被告上海皓艺食品有限公司就本案出借的495万元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王秉军在2019年7月5日归还原告利息80万元,后未归还任何本金及利息。现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审理中,原告对二被告逾期未还款所产生的逾期利息中截止至2019年7月5日的剩余利息不再向被告主张。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据、连带担保承诺书、银行转帐明细、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支付凭证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秉军、马莉莉共同向原告借款,并签署借款合同及书写借据为凭,故本院确定被告王秉军、马莉莉与原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王秉军、马莉莉未按约归还原告借款,因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虽然借款合同及借据书写的借款数额为620万元,但原告实际划账出借给被告王秉军495万元,故借款数额应以原告实际给付的钱款495万元为准。故被告王秉军、马莉莉应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95万元。对被告王秉军逾期后归还的80万元,应优先归还约定的利息,其次再偿付约定的逾期利息,不管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还是在借据中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三计算,原告仅按年利率36%计算逾期利息,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仅要求被告王秉军、马莉莉以本金49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自2019年7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依法予以支持。对律师费的赔偿,根据原告与被告王秉军、马莉莉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约定,二被告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经查,原告支付的律师费20万元为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上海皓艺食品有限公司及案外人胡某共同对二被告的借款签订了连带担保承诺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仅要求被告上海皓艺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皓艺食品有限公司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秉军、马莉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郁老虎借款人民币495万元;
  二、被告王秉军、马莉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本金人民币49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共同偿付原告郁老虎自2019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王秉军、马莉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郁老虎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
  四、被告上海皓艺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中被告王秉军、马莉莉承担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83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418元,由被告王秉军、马莉莉、上海皓艺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王秉军、马莉莉、上海皓艺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盛宝

书记员:侯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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