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郁聪,女,1980年9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杰,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旭烽,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万羲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万镇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东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东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学民。
被告:上海泰慧汉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金沙江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东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郁聪与被告上海东万羲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被告上海东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泰慧汉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间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聪撤诉。
审判员:郑 磊
书记员:刘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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