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汪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东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余革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瑾,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湘武,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涵特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贾家英,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东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涵特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梁 杰
书记员:王 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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