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郄长法与保定市立普特焊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郄长法,男,194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立普特焊业有限公司。地址:顺平县高于铺镇107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750252178L。法定代表人:马怀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郄长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占用原告的责任田一亩,价值1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有1997年承包的位于顺平县高于铺镇高于铺村东北的责任田1亩。2014年9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所有的1亩责任田圈占,并没有给付原告任何补偿,误将征地款补偿给当时无偿耕种的其他同村村民。此后,原告多次就此事找到被告及村民委员会协商,均未果。被告的圈地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予以返还。保定市立普特焊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1997年承包了位于顺平县高于铺镇高于铺村东北的1亩责任田,且该地块未有土地流转的任何登记。2014年9月至10月间,在原告不知情下,被告擅自将原告所承包的1亩责任田圈占,且并未给付原告任何补偿,而是误将98000元的征地款补偿给其他同村村民。另,原告庭审中明确表示若不能返还原物,要求给付同等标准的征地款98000元。以上事实有顺平县高于铺镇高于铺村村民委员会调整土地地亩册复印件一份、顺平县高于铺镇高于铺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两份、顺平县高于铺镇高于铺村村干部张锁旺、张春歧调查笔录一份、顺平县高于铺镇高于铺村村民姚振国、刘书改询问笔录一份、被告办公室主任张君田询问笔录一份、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原告郄长法与被告保定市立普特焊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郄长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定市立普特焊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根据顺平县高于铺镇高于铺村村民委员会调整土地地亩册显示本案地块系由原告所承包,且未有土地流转的任何登记,故本案所涉地块权属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征用该地块后,本应将相应征地补偿款给付原告,却误将补偿款给其他村民,进而导致原告并未实际取得98000元的征地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本案所涉的地块现已被被告实际占有并使用要求其返还原物存在现实障碍,原告庭审中明确表示若不能返还原物请求给付同等标准的征地赔偿款,原告该项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定市立普特焊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市立普特焊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郄长法征地赔偿款98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保定市立普特焊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庞淑英

书记员:郭飞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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