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郇某某、兴山县人民医院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郇某某
陈国龙
兴山县人民医院
贾勇(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郇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国龙,男,农民。
系申请人郇某某之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兴山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香溪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杨大楚,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贾勇,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郇某某、申请人兴山县人民医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昌运

书记员: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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