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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郇某某陈国龙兴山县人民医院贾勇(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郇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国龙,男,农民。系申请人郇某某之子,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兴山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香溪大道23号。法定代表人杨大楚,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贾勇,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郇某某、申请人兴山县人民医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昌运
书记员: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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