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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展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新城路街道澄浏中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锦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安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茗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郎平,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华,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17970号民事裁定:一、查封申请人上海展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澄浏中路XXX弄XXX号XXX-XXX层的房屋,期限为3年;二、上述条款执行完毕后,冻结被申请人郎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46,732元,期限为1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于2019年12月10日就本案作出判决,判令驳回申请人上海展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故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上海展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澄浏中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房屋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郎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46,732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开红

书记员:何吉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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