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郎某某、常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一部刑诉〔2020〕Z91号

被告人郎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4********,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州省贵安新区**镇**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贵安新区公安局决定,同日释放并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年4月16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龙,贵州梓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常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州省清镇市**乡**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贵安新区公安局决定,同日释放并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年4月16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兴武,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2020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至8月31日,被告人郎某某在担任贵州**组**期间,利用保管和回收VIP纸质套票和门票的职务便利,伙同公司收银员被告人常某某,利用公司管理漏洞,采取把游客的正常购票在票务系统中录入为VIP门票或套票的换票的方式(VIP门票和套票是不销售的,只是作为公司对外的赠票,票务系统中公司的收款金额为零),将游客的正常购票款占有后两人平分,截止2019年8月31日共得游客购票款69万余元。

同时查明,常某某退还公司27万,郎某某退还19.6万元,共计退还476300元。被告人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向所在单位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楚、抓获经过、情况说明、VIP门票、套票的领取及换票台账、系统后台换票数据、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监控截图、会计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赵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郎某某、常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系统数据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某、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两名被告人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向自己所在单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已退回部分赃款,无前科劣迹,且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畅

检察官助理龙宁宁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郎某某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388537****;常某某住贵州省清镇市**乡**村**组,联系电话18285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