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运驾驶员,住禄丰县**镇****期**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郎某某驾驶云E3****号重型自卸货车(空载)沿禄丰县城龙城路由西向东行驶。15时49分许,当其驾车行至龙城路与侏罗纪大街交叉路口时,因其未注意观察右侧情况变更车道行驶,致使其所驾货车与韩某某驾驶的云E9****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刮碰,韩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倒地并被越过实线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云E3****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前轮推行,驾驶人韩某某倒地被货车右后轮碾压,造成韩某某当场死亡及电动车受损的一般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韩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和解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2.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3.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董户村桥头南向、东向监控视频、侏罗纪大街石门加油站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俞 红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郎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987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宗内附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明细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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