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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登海与王某某、石家庄市裕华区宋某镇南豆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郎登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忠(系原告外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风江,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随雨,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某镇南豆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南豆村,组织机构代码:A0636101-0。
法定代表人:郎志力。

原告郎登海与被告王某某、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某镇南豆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郎登海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郎登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郎登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郎登海负担。

审判长 朱进军
人民陪审员 黄国栋
人民陪审员 魏贵强

书记员: 赫暄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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