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郎远定,男,1983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耀稳,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先来。
原告郎远定与被告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耀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先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诚意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万元。
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被告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金盛二期的商铺开始招租,原告遂于2017年1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10万元的诚意金,被告称2017年6月左右可交付商铺。但被告的商铺至今仍处于在建中,导致原告无法取得商铺经营。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确已向被告支付诚意金10万元;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尚未向原告交付商铺系因被告故意延迟交付;虽然目前仍无法确定商铺可以交付的日期,不代表商铺将来不能交付,更不代表租赁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同意在商铺具备交付条件后即向原告交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为承租被告位于银都路XXX号的商铺,于2017年1月5日向被告支付诚意金10万元。嗣后,原、被告双方并未就租赁事宜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被告亦未向原告交付租赁物业。截止本案开庭之日,被告仍无法确定何时可以向原告交付拟承租的商铺。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收据》、《回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欲承租被告在建商铺而向被告支付诚意金,现被告未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亦未向原告交付租赁物,被告从取得原告诚意金至今已一年有余,被告虽表示,欲出租的商铺尚处于在建中,但被告并不能明确具体出租的时间,被告继续占有原告支付的诚意金却无法履行相应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诚意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郎远定已支付的诚意金人民币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旺迪
书记员:吴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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