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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诉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郑××
杜××

原告郑××。
被告杜××。
原告郑××与被告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郑××诉被告杜××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杜××应当返还原告郑××借款3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返还原告郑××借款3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杜××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郑××诉被告杜××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杜××应当返还原告郑××借款3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返还原告郑××借款3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杜××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审判长:×××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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