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一民,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暨担保人:王建宁,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晨,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郑一民与被申请人王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2018)沪0104民初1475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晨的银行存款3,819,75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查封担保人王建宁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台儿庄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申请人郑一民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就郑一民与王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8)沪0104民初14752号民事判决,支持郑一民的大部分诉讼请求,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郑一民申请保全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已无继续查封担保房产之必要,故本院对郑一民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王建宁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台儿庄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汪 健
书记员:吴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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