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郑万青与王满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郑万青,男,1982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法定代理人:罗银花,女,198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系原告郑万青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满华,男,197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郑万青与被告王满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郑万青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万青自愿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万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万青负担。

审判员:徐小红

书记员:陆  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