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执行案外人):郑丽清,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王卫政,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鹏,男,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邓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阮建华,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被执行人):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名轩茶叶商行,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阮建华,职务不详。
被告(被执行人):郑绍雄,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被执行人):李宝铃,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被执行人):陈涛,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被执行人):上海耀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涛,职务不详。
被告(被执行人):上海展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涛,职务不详。
被告(被执行人):陈绍章,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被执行人):王萍,女,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被执行人):庄孝灵,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被执行人):郑玲芳,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被执行人):庄盛源,男,199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郑丽清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阮建华、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名轩茶叶商行、郑绍雄、李宝铃、陈涛、上海耀平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展福实业有限公司、陈绍章、王萍、庄孝灵、郑玲芳、庄盛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安排公开开庭的时间为2019年3月5日下午14时,届时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任何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后,理应积极配合法院推进诉讼程序,按时参加庭审。在本院合法传唤的情况下,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丽清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50元,由原告郑丽清负担。
审判员:宣荣明
书记员:沈 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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