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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丽清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名轩茶叶商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执行案外人):郑丽清,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王卫政,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鹏,男,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邓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阮建华,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被执行人):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名轩茶叶商行,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阮建华,职务不详。
  被告(被执行人):郑绍雄,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被执行人):李宝铃,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被执行人):陈涛,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被执行人):上海耀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涛,职务不详。
  被告(被执行人):上海展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涛,职务不详。
  被告(被执行人):陈绍章,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被执行人):王萍,女,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被执行人):庄孝灵,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被执行人):郑玲芳,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被执行人):庄盛源,男,199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郑丽清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阮建华、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名轩茶叶商行、郑绍雄、李宝铃、陈涛、上海耀平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展福实业有限公司、陈绍章、王萍、庄孝灵、郑玲芳、庄盛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安排公开开庭的时间为2019年3月5日下午14时,届时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任何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后,理应积极配合法院推进诉讼程序,按时参加庭审。在本院合法传唤的情况下,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丽清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50元,由原告郑丽清负担。

审判员:宣荣明

书记员:沈  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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