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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义昌与上海市黄浦区丽南公寓业主大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义昌,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居住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高峰,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丽南公寓业主大会,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卞晓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欣逸。
  上诉人郑义昌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黄浦区丽南公寓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丽南业主大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9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义昌上诉称:请求撤销丽南业主大会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关于上海市黄浦区丽南公寓小区调整物业收费标准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中关于调整服务费标准的部分内容:1、底层商铺2.9元/平方米/月;2、二、三层商铺/办公房2.3元/平方米/月。事实与理由:郑义昌系丽南公寓的业主,包括郑义昌在内丽南公寓的商户业主共三家,另两家分别为银行和医院。鉴于丽南业主大会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回执》)中“郑义昌”的签名系伪造,郑义昌有理由怀疑其它两家商户的签名亦系伪造。在关于调整物业费收费标准的表决中没有监票人。2016年5月4日的《会议记录单》也可能是事后制作的。上述种种行为表明调整物业管理费预案的表决程序存在严重违法,致使郑义昌应负担的物业费上涨了四倍多,侵犯了郑义昌的合法权益。
  丽南业主大会辩称: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亦符合议事规则,结果合情合理合法,充分保障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关于表决内容事先已通过张贴公告的形式告知全体业主,且专门向郑义昌等三家商户业主送达了相关文件。送达时由于郑义昌在玩牌,而让旁边的人代签了回执,因此郑义昌是知道表决内容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义昌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撤销丽南业主大会于2016年6月22日做出的《关于上海市黄浦区丽南公寓小区调整物业收费标准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中关于调整服务标准的部分内容:1.底层商铺2.9元/平方米/月;2.二、三层商铺/办公房2.3元/平方米/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郑义昌系丽南公寓业主,即上海市南车站路XXX号201室、202室、203室、204室房屋以及上海市南车站路XXX号全幢房屋的权利人。2015年,丽南业主大会与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昌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联昌物业为丽南公寓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至2016年3月31日止。2016年4月22日,丽南业主大会与联昌物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续订书》,约定依照2015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续订三年,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
  2016年6月6日,上海市黄浦区丽南公寓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丽南业委会”)出具《公告》,决定自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21日就物业服务费调整事宜进行表决。同日,丽南业委会作出《上海市黄浦区丽南公寓小区关于业主大会会议有关事项的公告》,告知本次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并对业主大会会议议程、开箱唱票的时间、开票地址、选票送达时间、选票投票时间、选票投票截止时间、投票箱设置地点进行告知。
  2016年6月22日,丽南业主大会作出《表决结果公告》。该公告载明:上海市黄浦区丽南公寓业主大会业于2016年6月21日举行,就丽南公寓小区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表决;本小区业主人数83人,总建筑面积11494.69平方米,表决票送达业主当面签收领取71票,非当面送达信箱12票;表决票已经送达,但业主逾期不投票,不反馈意见的视作计入已经表决的多数票;借徽宁居委会会议室开箱唱票;参与开箱唱票全过程的由本小区部分业主和业委会全体人员及房地办,居委见证下,共同开箱唱票、监票结果为同意61票,不同意17票,弃权2票,废票3票,同意票占建筑面积比例78.40%,同意票占业主人数比例73.49%;表决通过有效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2016年6月30日,丽南业主大会与联昌物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根据《表决结果公告》对丽南公寓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一审法院另查明,《上海市黄浦区丽南公寓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载明: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第九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本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一)(二)种形式进行表决:(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选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第十一条,……(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一审法院审理中,郑义昌确认知道业主大会召开形式为书面形式,确认知道表决形式,并确认知道没有发表任何意见的视为同意。
  一审法院审理中,一审法院向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路街道徽宁路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徽宁居委”)调查。徽宁居委陈述,表决票开箱唱票是在徽宁居委进行,当时在场的有居委、业主代表、业委会,《表决结果公告》在徽宁居委及房地办备案,并且在小区内张贴,具体张贴部位是大楼底层大堂及每一楼层。
  一审法院审理中,郑义昌就丽南业主大会提供的2016年5月4日《会议记录单》提出鉴定申请。该记录单载明:会议议题内容为1.研究联昌物业2016年4月10日来函所提要求调整物业管理费预案,进行审议;2.丽南公寓物业费调整预案,前后资费的对比。会议作出的决定及表决结果为决定基本同意联昌物业公司的调价方案,并从5月31日开始启动按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程序,就物业服务费调整事宜进行实施启动。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审理中,郑义昌确认知道业主大会以书面形式召开,并确认知道没有发表任何意见的视为同意。丽南业主大会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程序和结果符合法律及《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郑义昌称物业收费标准调整后,显失公平,且联昌物业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明显不符,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郑义昌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丽南业主大会作出的《表决结果公告》侵害其合法权益,故对郑义昌的诉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庭审后,郑义昌提出申请,要求对郑义昌提供的2016年5月4日《会议记录单》笔迹形成时间及印章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鉴于该记录单并非本案争议焦点,也非认定业主大会程序和结果是否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的必须证据,故对郑义昌的鉴定申请,法院不予准许。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郑义昌要求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丽南公寓业主大会于2016年6月22日做出的《关于上海市黄浦区丽南公寓小区调整物业收费标准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中关于调整服务标准的部分内容:1.底层商铺2.9元/平方米/月;2.二、三层商铺/办公房2.3元/平方米/月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丽南业委会根据《议事规则》的规定对调整物业收费标准事宜组织全体业主表决。对于表决内容事先在小区内进行公告,并在小区部分业主、业委会全体人员及房地办、居委会的见证下公开唱票。表决程序符合《议事规则》,结果亦未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郑义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郑义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张 煜

审判员:吴  俊

书记员:丁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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