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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习林与李仁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郑习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美霞,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仁钢。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张渝。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习林与被告李仁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愿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习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余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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