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云,男,197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霖,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思远,男,1978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郑云与被告戴思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金宇杰、人民陪审员戚慧英、江梅娟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思远下落不明,经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2、要求被告以15万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10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17年9月8日,被告以经营桌球俱乐部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并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逾期利息,原告通过银行转账15万元到被告账户,被告出具收条。9月18日,被告称无法按时还款,向原告提出借款期限延长6个月,并出具承诺书。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戴思远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于2017年10月7日前归还。若被告逾期,还需支付逾期利息(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违约金(按天计算,每天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以及在催讨期间实际发生的劳务费、差旅费、律师费等与催讨相关的费用。同日,原告通过其农业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15万元,被告出具收条一份。2017年9月18日,被告因无法按时还款出具承诺书一份。因被告至今未还款,也未支付利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被告出具的借据、收条、承诺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依法应当清偿,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农行银行转账凭证证明了原告出借被告钱款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现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戴思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云借款15万元;
二、被告戴思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郑云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8日起至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6元(原告郑云已预缴),由被告戴思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戚慧英
书记员:金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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