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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亮发私分国有资产(公开版)_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041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工作单位:临江市***国营林场(保留国营林场场级待遇),户籍所在地:临江市建国街****组。住址:临江市**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8日,经临江市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郑某某使用留置措施。2019年8月23日,郑某某自动投案,同日对其使用留置措施。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行贿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临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行贿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临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临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行贿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事实

被告人郑某某任临江市**国营林场(以下简称**林场)场长期间,于2017年4月,提议对全场职工进行分红,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后,郑某某决定,刘某甲(另案处理)具体操办,通过虚构蓝莓地改造项目、制作虚假工程协议等方式,套取**林场资金141.84万元,在**林场职工未实际入股的情况下,以分红的方式发放给**林场职工。2018年6月,在明知**林场职工未实际入股的情况下,将**林场资金31.2万元用于职工退股。以上两项共计私分国有资产173.04万元。

2.贪污犯罪事实

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林场场长期间,于2017年3月,指使刘某甲,用**林场账外资金26.4万元在吉林省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长兴综合楼购买车库两户(每户13.2万元),郑某某、刘某甲各一户,占为己有。

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林场场长期间,在该场组织申报实施农业产业项目过程中,通过虚报项目建设内容、签订虚假施工协议等方式套取资金存于账外,由出纳员王某保管。郑某某安排王某于2017年4月12日、2017年4月14日,分别将**林场账外资金30万元和20万元,共计50万元人民币存入郑某某实际控制使用的其侄子郑某某名下银行卡中,被郑某某占为己有,后交给其妻子于莉保管使用。

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林场场长期间,指使刘某甲,将2016年老秃顶景区项目**林场账外资金垫付的工程款133万余元中的106万元和2017年7月通过虚报项目建设内容、签订虚假施工协议等方式套取的金银峡景区绿化工程款35万元,2019年1月套取的**林场植被恢复工程款12.6万元中的9万元,共计150万元,存入郑某某实际控制的临江市鑫祥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账户内,非法占有,并于2019年7月安排刘某甲帮助其将上述款项取现、保管、使用。

郑某某贪污共计226.4万元,现已全部主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林场营业执照、会议纪要、承包合同、协议书、账户流水明细、相关账目及会计凭证、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蓝莓种植基地示范项目的批复等相关文件、购房协议、银行流水、存取款凭证、临江市移山参基地示范项目竣工验收报告、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红松果林基地示范项目竣工自检验收报告、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蓝莓种植基地示范项目竣工自检验收报告、王洪霞农行卡(尾号6576)交易明细清单、郑某某农商银行账户(尾号4863)存款明细账及个人储蓄凭证、临江市鑫祥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行对公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及业务凭证、任职文件、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王某、丁某某、尤某某、武某某、郑某某、刘某乙、顾某某、李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临江市**国营林场作为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以分红为名套取**林场国有资金后,以单位名义私分给个人,私分数额173.04万元,被告人郑某某、作为该场场长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在担任**林场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与单位财务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在私分国有资产和贪污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郑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对其贪污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个人贪污犯罪事实,其贪污犯罪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郑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平

                                  2020年4月10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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