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以法,男,1957年8月20日生,汉族。
原告:吴正平,男,1965年1月16日生,汉族。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浙江浙融律师事务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庄,浙江浙融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上海韩山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季妙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幼敏,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毅,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以法、吴正平与被告上海韩山木业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以法、吴正平撤回对被告上海韩山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陆 琴
书记员:王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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