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以琴,女,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方振宇,男,200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法定代理人:郑以琴,系原告方振宇的母亲,女,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杨守明,女,195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卫平,男,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张国英,女,1953年6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陈文清,女,1969年6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杨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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