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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方某某等与徐某某、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法定代理人:郑某某,系原告方某某的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杨守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洁,江苏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陈文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方某某、杨守明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方某某、杨守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某某、方某某、杨守明承担。

审判员:胡惠萍

书记员:杨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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