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传纯,男,汉族,1965年4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曹兵,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叁和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建冲。
被申请人:上海天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建冲。
被申请人:上海天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彦臣。
被申请人:陆建冲,男,汉族,1955年10月10日生。
被申请人:陆彦臣,男,汉族,1979年10月19日生。
被申请人:杨自清,女,汉族,1971年7月4日生。
申请人郑传纯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叁和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天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天歌置业有限公司、陆建冲、陆彦臣、杨自清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06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传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郑传纯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叁和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天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天歌置业有限公司、陆建冲、陆彦臣、杨自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郑传纯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邓玲娣
书记员:董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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