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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佳惠与上海锐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郑佳惠,女,199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平,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锐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樊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冒彦哲,上海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佳惠与被告上海锐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周虹君

书记员:秦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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