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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佳辉、郑浩然等与郑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郑佳辉,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郑浩然,男,201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郑佳辉,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松潘路XXX弄XXX号。
  申请人:桂裕婵,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述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佳,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开,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郑佳辉、郑浩然、桂裕婵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开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开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佳辉、郑浩然、桂裕婵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万巧君

书记员:周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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