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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兵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金荣,男,1972奈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白龙镇双庙村圩外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兵荣,男,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陈金荣与被告郑兵荣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陈金荣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金荣撤诉。

审判员:吴慰平

书记员:徐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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