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金荣,男,1972奈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白龙镇双庙村圩外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兵荣,男,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陈金荣与被告郑兵荣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陈金荣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金荣撤诉。
审判员:吴慰平
书记员:徐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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