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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其敏与朱邦毅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郑其敏,男,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书,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天,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邦毅,男,汉族,195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林,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其敏与被告朱邦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其敏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郑其敏负担。

审判员:蒋建萍

书记员:傅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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