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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斌,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青萍,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王某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斌、阮青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1月2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房屋;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暂计算至2019年4月23日金额为129,856元,并实际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暂计算至2019年4月23日金额为15681元,并实际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郑理坤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XXX弄XXX号XXX、XXX层,建筑面积约为136.61平方米的商铺出租给被告,租赁日期自2015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止,房屋租金前两年为每月16,620元,后三年分别为每月17,618元、18,851元、20,359元,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金。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日向原告支付未付租金的千分之二作为滞纳金。2018年11月23日,被告应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租金58,061元,但被告仅支付30,000元,其后再未支付过租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月24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及案外人上海佑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XXX弄XXX号XXX、XXX层商铺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15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第三条约定“付款方式:每叁个月支付一次房租,乙方每次房租到期日前7天支付给甲方,……先支付房租后使用商铺。”双方约定2015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每月租金16,620元;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每月租金17,618元;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每月租金18,851元;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每月租金20,359元。合同第八条第2点约定“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未付租金的千分之二作为滞纳金。”合同第九条第2点约定“乙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并解除合同。……3、逾期支付房租或水、电费、通讯费超过半个月,经甲方书面催告后半个月仍未缴付的。……”原告委托代理人郑理坤、被告王某在合同上签字,案外人上海佑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合同上盖章确认。
  再查明,被告于签订《租赁合同》当天按约交付保证金16,620元,原告将房屋交付给被告。
  又查明,被告按约向原告支付房租至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1月23日,被告在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部分房租30,000元后,未再支付过房租。
  以上事实,有《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现被告未按时足额缴纳房租,根据合同第九条第2.3项的约定,原告有权在书面催告半个月后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视为书面催告,至今已超半月,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应当在合同解除后将所租房屋返还原告。原告亦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未足额支付部分的房租,但应扣除被告支付的保证金。经计算,扣除被告支付的保证金后,被告尚拖欠2019年2月房租金额为11,441元及自2019年3月起的房租(金额为每月20,359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亦应支付原告逾期支付房租的违约金,鉴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于2015年1月2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某某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房屋;
  三、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某某租金(具体计算方式为:2019年2月租金11,441元,2019年3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按每月租金20,359元计算);
  四、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某某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为: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3,771元,由被告王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家正

书记员:张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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