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剑玲,女,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杰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剑玲。
第三人:郑剑虹,女,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梧桐路XXX号。
第三人:郑国权,男,195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梧桐路XXX号。
第三人:何孝玉,女,192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梧桐路XXX号。
三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璟,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剑玲与被告上海杰阳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剑虹、郑国权、何孝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郑剑玲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郑剑玲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剑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原告郑剑玲负担。
审判员:杨立转
书记员:张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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