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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剑玲与上海杰阳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郑剑玲,女,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杰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剑玲。
  第三人:郑剑虹,女,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梧桐路XXX号。
  第三人:郑国权,男,195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梧桐路XXX号。
  第三人:何孝玉,女,192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梧桐路XXX号。
  三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璟,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剑玲与被告上海杰阳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剑虹、郑国权、何孝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郑剑玲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郑剑玲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剑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原告郑剑玲负担。
  
  

审判员:杨立转

书记员:张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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