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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华苹与上海杰娅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郑华苹,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延辉,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杰娅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银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方增,上海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华苹与被告上海杰娅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延辉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方增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华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剩余服务费15,21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登记“丽比娅”商标,并依此成立名称为“丽比娅护发造型机构”的门店,在上海设立总部和多家分店。原告在被告所属的丽比娅护肤造型机构南翔分店办理会员卡,并先后进行充值。2019年3月10日,原告在该门店通过卡扣和现金充值的方式,办理11,264元身体套餐,包括身体服务35次。后被告店面修整,恢复营业后,门店抬头作出更换。原告前往门店消费时,被告知不能再以原有办卡条件进行消费。截止2019年10月24日,原告会员卡余额6,207.8元,身体服务套餐消费7次。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建立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现被告严重违约,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上海杰娅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首先,上海丝潮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潮公司)是丽比娅护肤造型南翔店的实际经营者,合同相对方应为丝潮公司。丝潮公司于2019年5月股权发生变动,门店由原来的“丽比娅”变更为“艾莎”,原告知晓变更事宜后,仍继续进行消费,可见原告已认可合同主体是丝潮公司。丝潮公司单方调整合同内容,原告应当起诉丝潮公司;其次,原告办理会员卡的南翔店一直在正常经营,仅是由于现在实际经营者发生内部股权变更,其不愿意再按照原有条件承担会员余额消费,被告在上海还有多家门店,原告可至上海其他门店进行消费,并无法定及约定的解除事由;最后,即使被告有义务退还原告相应费用,在计算退还款项时应当按照原告消费项目的原价进行折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丽比娅”商标注册申请人,其在上海设立多家丽比娅护肤造型机构及门店。
  2016年始,原告多次向被告预付充值,在丽比娅护肤造型连锁(南翔店)办理“丽比娅”VIP会员卡(金卡)一张。该会员卡载明:“恭喜您成为丽比娅护肤造型连锁机构的金卡贵宾,结账前请出示此卡可享受美容美发3折优惠……”。
  2019年3月,原告通过金卡(储值账户)扣款4,264元,并向被告现金支付7,000元,共计11,264元,在丽比娅护肤造型连锁(南翔店)购买身体套餐(原价12,800元,打8.8折,共计35次)。
  2019年5月,丽比娅护肤造型连锁(南翔店)因实际经营者内部股权变动,门店重新修整。之后,该门店以成本提升为由,表示不能再以原有办卡折扣向原告提供服务。
  截至2019年10月,原告办理的“丽比娅”会员卡(金卡)储值账户余额6,207.8元。根据“丽比娅”顾客记录本显示,原告办理的上述身体套餐仅使用7次,尚余28次未消费。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工商查询信息、银行账单、会员卡、顾客档案、收银单据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实际收取了款项,并发行了会员卡,原、被告之间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理应按约向原告提供服务。被告关于其并非合同相对方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与实际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应另案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案外人原某,导致原告不能按照原有折扣进行消费,属于单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构成严重违约,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违约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合同关系自原告通知到达被告处,即本案诉状副本送达之日为合同关系解除之日。合同关系解除后未履行部分被告应予返还,原告主张退还会员卡(金卡)账户余额,以及按照均价折算的剩余身体套餐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应当按照项目原价计算剩余身体套餐费用的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郑华苹与被告上海杰娅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关系;
  二、被告上海杰娅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郑华苹剩余服务费15,2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被告上海杰娅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小冰

书记员:李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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