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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和圣与上海锒飞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丁耀飞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郑和圣,男,1969年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道,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锒飞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丁耀飞。
  被告:丁耀飞,男,198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受理原告郑和圣与被告上海锒飞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丁耀飞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涉案《增资扩股协议书》明确约定:“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其他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中甲方为被告上海锒飞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在协议中该公司的地址明确记载为“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路XXX号锒飞创客G栋”。现被告上海锒飞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披露地址非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庞哲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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