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坤福,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志中,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迈斯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民主大道与仙女四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084934811X。
法定代表人:付宏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郑坤福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迈斯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位于枝江市仙女工业园民主大道与仙女四路交汇处的土地(土地证号为[2015]070003)及工业用房(产权证号为鄂[2016]枝江市不动产权第08000**号),限额3412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坤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湖北迈斯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位于枝江市仙女工业园民主大道与仙女四路交汇处的土地(土地证号为[2015]070003)及工业用房(产权证号为鄂[2016]枝江市不动产权第08000**号),限额3412000元,期限为三年,从2018年12月5日至2021年12月4日。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坤福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光毅
书记员: 周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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