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冬,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夏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杜晓淳
书记员:张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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