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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娟与马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娟,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委托代理人马贵民,黑龙江贵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明水县,

原告郑娟诉被告马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2000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诉称:2018年10月26日,原告向第三人转账汇款,误将人民币20000元转至马某某所持有的中国邮政银行(账号:62×××22)银行卡中,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拒接陌生人电话,原告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原告在微信上找到被告人的哥哥马生龙,经马生龙联系得知,被告离异后此银行卡在被告丈夫手中无法联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审查认为,因法院按照原告提供被告地址无法送达,且原告提供不出新的送达地址,按照法律规定属于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明春

书记员: 马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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