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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孝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孝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欢欢,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郑孝成诉被告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孝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孝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8月3日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合同》有效;2、判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8月3日就被告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邮电路421弄(奉铭佳苑)46号601室房屋(以下简称奉铭佳苑XXX号XXX室)达成买卖协议,被告自愿将该房产以人民币9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原告先支付850,000元购房款,尾款50,000元在办理过户时支付。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850,000元购房款,也对所购房屋进行了装修。后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9年1月24日向原告借款24,000元,并承诺该款可抵50,000的购房款。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合同》合法有效,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鉴于涉案房屋的过户条件尚未成就,撤回第2项诉请。
  被告李某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3日,李某(甲方、出卖人)与郑孝成(乙方、买受人)在上海楼宁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居间下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自有的奉铭佳苑XXX号XXX室出售给乙方,房地产总价款为90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定金200,000元(该定金可抵作房款),于2016年8月12日支付首付款250,000元,付首付款当日甲方交付钥匙给乙方,剩余房款400,000元等甲方办出产证给乙方的当日支付给甲方,尾款50,000元于产权过户付给乙方后支付。办理产证过户时按国家政策各自支付各自的税费。合同落款处甲方签名:李某,乙方签名:郑孝成。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850,000元,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并于2017年5月1日入住至今。对于尾款50,000元,因被告提出其从2018年5月起失业生活困难向原告借款24,000元,并出具书面借条给原告,言明从原告处借款24,000元,抵作购房款,并承诺愿意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嗣后原告发现涉案房屋被司法查封后,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涉讼。
  另查明,涉案房屋于2019年2月28日因被告涉及他案被本院采取司法查封措施。
  审理中,原告已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缴纳剩余购房款26,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合同》和《承诺书》原件各1份,被告出具的收条原件5份及相应的手机交易查询记录、银行卡明细1组,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1份,《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原件、相应的预算单及上海亚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1组,奉贤区不动产登记中心2019年5月30日出具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1组,原告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及结婚证复印件1组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恪守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郑孝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已经付清了全部房款且实际控制涉案房屋多年,故原告请求确认双方于2016年8月3日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现涉案房屋因被告涉及债务纠纷被司法查封导致未能及时过户,原告据此撤回了第2项诉讼请求,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和答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郑孝成与被告李某于2016年8月3日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合同》有效。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军芳

书记员:崔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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