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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宇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宇,男,199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县。2011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黎万勇,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宇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江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宇及其辩护人黎万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赃物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为由请求对被害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郑宇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1月13日起至2012年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贾龙军

书记员: 白加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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