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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宝和与陈佳元、鄢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郑宝和,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君玲,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佳元,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鄢鹰,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宝和与被申请人陈佳元、鄢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佳元、鄢鹰价值人民币603,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佳元、鄢鹰价值人民币603,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玉娟

书记员: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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