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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容与张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郑容,女,199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海,男,198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原告郑容与被告张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海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9日、30日,被告通过第三方借贷宝平台,分六次向原告借款共15,000元,年利率24%。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讼来院。
  被告张建海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0月29日、30日,原、被告通过借贷平台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共计6份,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15,000元,还款期为2017年11月底。
  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转账6笔,共计15,000元。
  借款协议约定,还款日的次日为宽限期,借款人于宽限期24:00前仍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借款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24%的年化利率计收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为止。另,因借款人违约引起的纠纷,由借款人承担与债权主张有关的实际发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公证费、差旅费、催收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
  原告因本案支出律师费3,000元。
  以上事实,有用户注册信息、借款协议、借款展期协议、转账记录、还款转账记录、借贷宝APP欠款截图、聘请律师合同书及律师费发票、当事人陈述等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通过借贷平台共签订6份借款协议,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未予偿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律师费,本院酌情支持1,5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建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容借款本金15,000元;
  二、被告张建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容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张建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容律师费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郑容负担15元,被告张建海负担1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建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毅炯

书记员:王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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