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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元、龚慧与陈朱捷、陈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郑小元,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龚慧,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春雨,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朱捷,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
  被告:陈碧,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郑小元、龚慧与被告陈朱捷、陈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直接送达被告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钟  荣

书记员:陈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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