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小元,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龚慧,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春雨,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朱捷,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
被告:陈碧,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郑小元、龚慧与被告陈朱捷、陈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直接送达被告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钟 荣
书记员:陈菊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