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申请人: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郑某某、龚某与被告陈某某、被告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某某、龚某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陈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93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陈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93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菊芳
书记员:胡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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